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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1/14 台北市遷葬須知

申請起掘須知 

壹、申請作業文件:
一、亡故親人除戶謄本正本 2 份(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),及可證明與亡者關 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申請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、存摺影本(郵局或銀行均可,均請以 A4 紙 張影印)及印章。
三、起掘前之全墓(含墓碑)照片 1 張 請沖洗 4"×6"規格,不可使用拍立 得相機。

貳、申請作業流程:
上述資料備齊後→→至墓區現場臨時服務處辦理起掘申請及填寫申請書→ →現場服務人員受理後先行審核文件並約定起掘會勘日期→→起掘完成 後,將墓碑打斷,骨骸(或骨灰罈)置於墓碑前拍攝照片 1張 請沖洗 4"×6" 規格→→將照片及申請文件送至臨時服務處,以辦理起掘證明及補償費之 核發→→收件之次日起 15 個工作日(約 3 星期)核撥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。

參、起掘照片拍攝方式:
起掘後之照片 請沖洗 4"×6"規格,請勿使用拍立得相機。
 照片內容請依下 列規定拍攝:
(一)屬一般墓塚起掘者:
1. 將起掘之所有骨罈(罐)均置於墓碑前(屬骨罈者請將骨罈蓋打開 並露出骨骸,屬骨灰罐者無須打開)。
2. 如骨罈因泥土覆蓋致無法掘起者、則請將骨骸取出置於墓碑前。
3. 墓碑打斷。
(二)屬棺木下葬未檢骨起掘者:
 1. 須將起掘之骨骸置於墓碑前。
 2. 墓碑打斷。
(三)屬家族墓(塔)起掘者:
1. 將墓(塔)內全數骨罈(罐)均置於墓碑前,將骨罈蓋掀開並露出 骨骸,罈蓋內並請填上亡者姓名(屬骨罐者免)。
2. 墓碑打斷或破壞。

肆、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者,可依本處提供之委託書委請受託人代辦,但申請人須完成親自簽名蓋章,並附受委託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,否則本處有權不予受理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

*資訊出處  台北市殯葬管理處